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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次数限制吗?公司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没有发票,而是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3-03-29 11:53:52 访问次数:312



请问一

公司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没有发票,而是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请问有次数限制吗?

答复:

2018年28号公告中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税前扣除,这里的500元是多久一次目前未看到税务上的具体规定,建议以真实交易为前提,切记不要故意人为拆分金额,避免带来税务风险。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请问二

对于“买一赠一”中的赠品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对于“买一赠一”中的赠品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目前未看到税务上的统一规定,各地税务局的规定也不一样,建议在发票开具的形式上以折扣开票的方式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避免带来被认为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

参考: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请问三

一般纳税人建筑设备租赁并配备上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

答复:

建筑设备租赁并配备上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目前未看到税务上的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避免带来税务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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