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税收政策

【财税知识】做“内账”2名财务被抓,判7年!你要问我怎么做“内账”? 救救“孩子”吧!

发布日期:2023-07-14 09:08:51 访问次数:196

最近,有粉丝询问内账怎么做?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企业的一个通病,外账拿来应付税务、工商检查,内账给老板和股东看,但是很多时候会计都会忽视这其中的风险!


其实我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内心是崩溃的,为什么崩溃呢?那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得账外建账,企业设两套账属违法。会计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两个实实在在的案例,让各位同行明白其中的风险!



01

内账被查确定偷税被移送公安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巴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偷税及发票违法案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设置内外二套账隐匿销售收入(外账是对外申报的,报送给工商、税务等部门,内账是公司内部自己用的),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5020478.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1433.51元,印花税105311.90元,合计税款26877224.14元。
该公司成本、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期初建账数据及后续业务发生数据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性及完整性,无法提供内账明细账的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检查人员根据该公司财务核算内账记录等证据资料,核定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061064.41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5020478.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1433.51元,印花税105311.90元,合计税款26877224.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61064.41元。对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追征该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750614.36元、地方教育附加500409.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2016年~2018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0733.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210366.72元。
该公司2017年、2018年偷税比例均已达到10%以上,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2

     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虚开发票被判7年!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就这样,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因协助虚开发票,记录“内账”,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被判7年!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很多企业都设置“内账”,主要目的是什么?不开票业务不入账,少票业务买票入账白条入账,更有甚者,伪造业务虚开发票。说的好听点是“内”,说的不好听点那就是“假”。

所以很多时候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还是要意识到有些问题是触及红线的,是触及底线的,也许现实从业环境中存在,但不代表能做、该做、因为做了我们自己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所以小财说句大家可能不爱听的话,如果说问“假账”怎么做?直白点说就是“拿命”做,刀尖上跳舞,分分钟可能“去世”。


大家可以看看,税务稽查里面,虚开偷逃税被查比比皆是,税收筹划是能做的,合理避税是能做的,但是真的不是要通过违法的方式去做。





03

为什么总是先抓会计?

当税局真正去稽查的时候,不是去办公室和老板唠嗑,第一个首先去的就是财务的办公室,拔走U盘,扛走主机的。

根据规定,稽查人员是可以要求财务人员进行配合的,也就是说不止是U盘、电脑、凭证等等资料,也可以要求财务室的人过去喝茶了。这账是你做的,你总得说出个所以然来。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逃税罪,

虚开发票罪

......



一旦公司出现税收违法犯罪,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很可能被界定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再看2017年会计法修订,加强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约束,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明确列入了法律监督范围。

同时加大了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之前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上升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后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条款(部分)

原规定

新规定

32条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38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40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42条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3条、44条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其实小财相信大部分的会计人员都不会主动犯罪,但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了解基本的职业风险,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合理合法保护自己,真的才是上上之策。


04

会计工作中到底如何避免风险?

一.账务自查:

①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③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④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⑤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⑥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⑦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⑧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⑩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⑪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⑫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二.财务自我保护5要点


1、落实内控制度,严把报销表单审核关


2、正确处理发票事项 


3、运用好法律武器

《会计法》虽然对做假账等事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无疑也是财务人员的保护神!在对外出具报表、对内风险提示等事项的时候,一定要经过领导签字、确认等,做到业务留痕


4、坚守自己的底线

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准则!在房贷车贷与法律红线之间做好选择!不能干不该干的坚持不干!


(1).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是最常见的了,那为什么有的企业还是这样做?利益驱使,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责任和底线。

(2).虚列成本费用。有的企业从人员工资下手,虚列大量的工资,税前扣除少交企业所得税。再就购买大量费用发票,税前扣除。

(3).阴阳合同。明星闹得沸沸扬扬的,把金额拆分多个合同,在进行一系列的资本运作,进行节税套现。

(4).财务造假。不按实际的经营情况入账,少列收入。

(5).利用税收优惠。去税收洼地,利用优惠政策数据造假享受优惠。

(6).利用空壳企业套现。成立空壳企业,没有实际经济业务,利用税收优惠,虚开发票,赚取发票手续费。
……
上述这些行为都要警惕,财务人员一定要守住底线,切莫后悔!

工作时间

早9:00 - 晚18:00

周六日休息

0818-624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