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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偷漏税被查,老板愤而起诉会计!财务真成了“背锅侠”吗?

发布日期:2023-12-08 11:50:39 访问次数:174

拿着卖面粉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还得担着坐牢的风险……

财务想好好工作怎么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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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漏税被查,

竟然是会计的锅?!

最近,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公司偷漏税被税局处罚,老板反而将自己会计和负责审计的事务所告上法庭,称他们失职未忠实履行责任。 

一、案件当事人

1、浩博XXX制造有限公司——偷税漏税公司

2、南通恒天XXX会计师事务所、南通市恒天XXX税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和税务业务的事务所

3、胡某、金某——公司会计

二、案件经过

因公司偷漏税,税务机关于2020年对该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1652095.6元,并追缴滞纳金950231.3元。

2021年10月,该公司将事务所与会计金某、胡某告上法庭,理由如下:

1、公司委托事务所审计的目的是审核出公司税务中的违法问题,但事务所未指出存在问题导致公司未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收而产生滞纳金损失,故诉请事务所进行赔偿。

2、公司认为其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对公司纳税存在的差错未能及时认知,也未能真实、完整地向被告及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材料。

三、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了该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能以税务机关花去三年多时间查清的事实为依据倒追事务所的工作责任,亦不宜以税务机关的查处标准衡量事务所的鉴证水平和能力。故不能认定事务所对公司相关年度所得税的漏缴负有责任。

与公司会计的诉讼因已提交劳动仲裁,目前已终止审理,等待诉讼结果。

关于这个案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公司偷漏税,反而叫会计背锅?!别急,再来看一个倒霉的会计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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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被迫做假账

被判三年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尽管许某某强调:

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领导他们让我做的,我只负责记账。

但是最终,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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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背锅的总是会计?

小编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往往受到利益的驱使,听从领导的不合理安排。

众所周知,会计拿的是卖白菜的钱,而且无论大事小事,牵扯到钱,一般都是老板拍板决定,日常做的会计凭证也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做的。

但是一旦出了事,很容易作为直接责任人而背锅。明明是老板的要求自己逼不得已,却要被处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边是房贷车贷,一边是法律红线,如何抉择?务必守好底线!

2、举证很难。

大部分企业会安排会计人做假账,销毁凭证、会计账簿、买卖发票等违法工作,自己没办法不做,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更何况你拿别人的钱不把事情办好能说得过去吗?但是一旦出事了,却很难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人指使的。

因此,小编建议大家,会计不要主动一味的给老板节税,节来节去,可能瞬间成为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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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假账,要负哪些责任?

对于做假账的处罚,主要适用《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和《刑法》。

一、《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小编注意到了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行政处罚,一边是房贷车贷,应该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走流程!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层层签字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责任人(经办人)。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指使或授意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进行制止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如果财务人员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则不会被判刑。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走好流程,并做到流业务流程留痕。谨记,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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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如何实现自我保护?

一、运用好法律武器

《会计法》虽然对做假账等事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无疑也是财务人员的保护神!在对外出具报表等事项的时候,一定要经过领导签字允许,做到业务留痕,一旦以后出现问题也能够留有后手。

二、坚守自己的底线

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准则!在房贷车贷与法律红线之间做好选择!

三、不要轻易接手“烂摊子”

虽然找工作不易,但是一定要关注企业的诚信状况,选好老板。如果企业的账目很混乱,一旦接手,后期如果出现一些违法状况,也很容易引火上身。

四、不断学习,吸收新知识

有些事情可能并不需要通过“假账”这一种形式来解决,可以通过一些正常的筹划来轻松解决,这也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学习好专业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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