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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23-11-29 08:59:45 访问次数:174

税务提醒: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企业常见的几个涉税问题,今天给大家一一回复......

权丨威丨解丨答丨



√租金收入

√开具发票

√发票丢失






01

问题

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02

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03

问题

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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