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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造假,54岁财务总监被罚80万!申辩无力承担……

发布日期:2023-08-21 14:05:26 访问次数:236

震惊!江西一家上市公司成立年报美化小组、与专业造假单位签订协议共商造假大计!系统性造假虚增收入47亿、利润28亿!!

财务总监被罚80万,其申辩并无实质管理权限且无力承担80万罚款。

那么,证监会是是否采纳其申辩意见了呢?和小财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市公司造假案

虚增收入47亿、利润28亿

8月7日,江西一家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的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通过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等方式,星星科技 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43,901.0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6,510.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7,390.86 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2.68%,营业成本的 4.98%,利润总额的 761.20%。2020 年度,星星科技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 325,799.2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59,492.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66,306.39 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 22.22%,利润总额的 3799.51%。


以上上市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系统性造假虚增收入47亿、利润28亿!!时任财务总监的陈美芬、董胜连均已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其中,2019年度时任财务总监的陈美芬申辩意见如下:

陈美芬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第一,本人2019 年度没有财务总监的实质管理权限,不了解2019 年度报表相关情况。为了确保平稳过渡,签署 2019 年年报后于 2020 年6 月9 日离任。

第二,任职期间按照规定积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三,本人无力承担 80万元的罚款。

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经证监会复核(五)关于陈美芬的陈述申辩意见:

关于陈美芬的陈述申辩意见
陈美芬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陈美芬称不了解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具体情况,但仍以财务总监的身份签署了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正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我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的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就很清楚看到这位申辩理由“充足”的财务总监的申辩意见并没有得到证监会的采纳,最终被给予警告并处罚80万。

在54岁的年纪不知道存够养老金了没,可能还是退休返聘的财务总监,却要因为任职的上市公司造假,需要承担80万的罚款了。关键是这位财务总监在第二年已经离任了,上市公司被查,其任职期间有涉及造假,一样需要被处罚。

当然,也不管你是否有实质管理权限了,正如证监会的复核意见说到:任财务总监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了解还签了报告,那就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对其所做出的处罚并无不当。

很多人都说财务是越来越吃香的,但是做财务确确实实是存在风险的。这位财务总监的遭遇,可能就是很多人原来是做着越老越吃香的财务工作,后来就不想做的大部分原因了。。。

以上的财务总监,其实就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尤为重要。其实能做一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无论怎么说,都说明她具备一定的能力了,那么,财务负责人有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又有什么风险呢?

附案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陈美芬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第一,本人2019 年度没有财务总监的实质管理权限,不了解2019 年度报表相关情况。为了确保平稳过渡,签署 2019 年年报后于 2020 年6 月9 日离任。


第二,任职期间按照规定积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三,本人无力承担 80万元的罚款。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述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绍怀、陈美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娟、王君、董胜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

刘建勋,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董事长

刘琅问,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副总经理、董事长

潘清寿,男,1969 年 9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董事、总经理

杨述明,男,196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

张绍怀,男,1969 年 9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监事

陈美芬,女,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财务总监

李娟,女,1977 年 3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监事

王君,男,1973 年 8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副总经理

董胜连,男,1974 年 7 月出生,时任星星科技财务总监

经查明,星星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4 月 29 日,星星科技 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 634,377.94万元,营业成本 532,387.24 万元,利润总额 15,421.78 万元。2021 年 4 月 24 日,星星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29,815.80 万元,营业成本717,802.61 万元,利润总额 4,377.05 万元。


(一)星星科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益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星)、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触控)等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138,381.66万元。


2020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星星、星星触控、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精密)、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星)等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319,217.90 万元。


(二)星星科技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触控等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519.36 万元。


2020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触控等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581.32 万元。


(三)星星科技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营业成本


2019 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江西星星等虚构采购,金额合计 40,165.21万元。


2020 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星星精密、江西星星、广东星星等虚构采购,金额合计157,371.42 万元。


(四)星星科技通过虚假采购折扣虚减营业成本


2019 年和 2020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与供应商约定虚假折扣。通过虚假折扣,星星科技分别在 2019 年和 2020 年虚减营业成本 419.91 万元和 154.81 万元。


经查,通过以上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等方式,星星科技 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43,901.0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6,510.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7,390.86 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2.68%,营业成本的 4.98%,利润总额的 761.20%。2020 年度,星星科技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 325,799.2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59,492.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66,306.39 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 22.22%,利润总额的 3799.51%。


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保证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时任董事长刘琅问,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董胜连,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保证星星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星星科技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形。其中,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长刘琅问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董胜连等未勤勉尽责,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述明自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10 月,先后任星星科技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等职,其虽不是星星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杨述明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建勋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刘建勋不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错,星星科技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系他人组织、指使的。第二,刘建勋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刘建勋在 2021 年 2 月辞去星星科技董事和董事长职务,且星星科技已于 2021 年 8 月进行了会计差错违法行为,应视为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同时,星星科技违规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退市的严重后果和方便银行融资。星星科技已重整成功,违法披露信息的危害后果轻微。第三,星星科技的财务舞弊行为发生于 2019 年度,对其处罚应适用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刘琅问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刘琅问不属于应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未参与2019年的年报编制工作,不负责2020年年报的编制工作。星星科技的财务造假是他人授意,相关决策与刘琅问无关。签署相关报告是根据他人和公司要求,相信专业会计机构的审核把关。第二,刘琅问作为职业经理人没有财务造假的内在动力和要求,在接任财务总监及接任董事长以后已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计划,尽量挤压财务报表水分。第三,本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罚款。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潘清寿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潘清寿未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不知情,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第二,潘清寿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系基于财务人员及审计机构确认后的专业意见,在他人推动下签字。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杨述明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事先告知事实认定错误。杨述明没有造假的违法动机,其所实施的所有造假行为都是公司领导安排下实行,仅起到次要作用。其行为为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第二,杨述明存在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曾多次口头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司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减轻危害后果。第三,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应适用修订前的《证券法》。综上,请求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陈美芬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本人2019 年度没有财务总监的实质管理权限,不了解2019 年度报表相关情况。为了确保平稳过渡,签署 2019 年年报后于 2020 年6 月9 日离任。第二,任职期间按照规定积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三,本人无力承担 80万元的罚款。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关于刘建勋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刘建勋组织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美化”财务报表;与配合造假单位签署了《业务居间合作协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年报数据调整决定》等文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提出的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自身没有主观过错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星星科技 2019 年度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61.20%,危害后果严重。星星科技 2021 年 8 月自查更正会计差错行为发生在刘建勋离职后,未见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符合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形。


第三,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于2020 年 4 月 20 日披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后,我会适用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并无不当。


(二)关于刘琅问的申辩意见


第一,刘琅问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长,是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成员,配合“财务美化”的资金运作,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琅问申辩所称“尽量挤压财务报表水分”亦印证其知悉并参与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称不负责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受他人指使、没有财务造假的动力等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我会已经综合考虑了刘琅问的违法事实,以及其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地位与作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三)关于潘清寿的申辩意见


第一,潘清寿作为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内部和外部的协调,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称未组织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不知悉星星科技相关情况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二,潘清寿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的相关情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保证其所签署的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相信专业意见、在他人推动下签字均不是免责理由。


(四)关于杨述明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杨述明主动提出财务造假的方式,对外负责联络相关主体配合财务造假,对内统筹子公司财务人员具体实施。杨述明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者之一。其所称履行职务行为、仅起到次要作用等申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杨述明 2021 年配合星星科技会计差错更正、配合调查等情况,我会已经在量罚中予以考虑。


第三,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后,我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五)关于陈美芬的陈述申辩意见


陈美芬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陈美芬称不了解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具体情况,但仍以财务总监的身份签署了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正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我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述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绍怀、陈美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娟、王君、董胜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又有什么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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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职位。

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内部会计控制、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等。

当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风险主要有会计证吊销风险、税务风险、不规范开票风险和交接风险。财务负责人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审计结果和过程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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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2、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4、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5、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7、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8、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9、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10、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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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1、会计证吊销风险。如果单位有偷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被查处,单位会计的会计证要吊销,而且5年以后才能重考,情节严重的,还会有刑事责任。

2、税务负责人需要承担公司的税务风险,如果一个单位账务出现问题,法人的责任是最大的,其次是经手会计,最后才是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要在日常财务的涉税问题处理上小心处理,不要让税务上找出什么账面上的问题。

3、不规范开票风险。公司在开票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而财务负责人没有指出和制止或因为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会由财务负责人来承担责任。

4、交接风险。如果你是继任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和前任财务负责人做好交接,并在就任的第一时间去税务局做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以撇清前任遗留问题对你的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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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的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理论上财务负责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的具体形式,应从两个层面的结合点上考虑问题,一个层面是审计结果,另一个是审计过程。

1、民事责任追究与否更多地考虑审计结果。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形式,是针对审计的不良结果的。

2、行政责任追究与否主要考虑审计过程。审计活动中,只要审计过程存在过失或舞弊,既是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追究与否要同时考虑结果和过程,而且一般说来,情况较严重。刑事责任是较重的一种责任形式。审计过程和结果都存在问题时,比只存在一个方面的问题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问题较严重时,三种责任会被同时追究。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离职

如何解除绑定关系?

、变更财务负责人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左侧【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第二步:人脸验证通过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户)表单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变更项目】,下拉中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变更财务负责人姓名,将同时变更财务负责人其他信息”。


第三步:点击选中变更项目后,系统会带出变更前的内容(若原无信息则为空),纳税人需要输入变更后的内容。注意哦,变更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需要点击【获取验证码】,短信验证码将发送至“变更前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第四步:完成变更信息填写,点击右上角【保存】可进行表格校验,点击【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二、变更办税人员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选择左侧【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第二步:进入“办税人信息变更确认”表单界面,在“办税人信息”模块直接更新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同时可使用“查签”签收涉税文书!建议公司在人员变更时尽快进行以上操作,以免后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哦~

2、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请携带办理材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四、身份被冒用成为财务负责人怎么办?

身份证被冒用?

遇到无赖老板不去办变更?

 “被财务负责人”了到底应该怎么办?

我们又怎么知道自己有没有被挂名呢?

我们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查询和申诉。

具体操作如下:


01

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在“个人中心”会有“企业办税权限”。

在此处,您可以查看到具体的公司名称,如果确实是“被财务负责人”了,可以点进对应的公司在右上角进行“申诉”。


02

申诉时有“从未在职”和“曾经在职”选项,如果是曾经在职且是近期离职的,可能是原公司没来得及去变更,需要先自行沟通提醒。


03

申诉成功后,会有相应的人员给您打电话进行解决。


04

协调好后,123660会发短信进行通知异议的处理进度,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我要查询”——“异议处理查询”中也可以查看。


05

解决完以后,如果不负责任何一家公司了,在“个人中心”就不会有“企业办税权限”这个功能模块了。


五、附:财务工作移交清册表

工作时间

早9:00 - 晚18:00

周六日休息

0818-624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