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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发赠品给别人,还得先要个税钱?会计为了“偶然所得”打起来啦???

发布日期:2023-07-19 08:58:57 访问次数:196

今天刚刚为“偶然所得”的问题和其他财务“友好交流”了一下,为啥?今天咱们一起来看看图片看看这交流合不合适


为谁打?啥是偶然所得、包括哪些?咋交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天上掉馅饼,个人取得了“意外之财”,钱、物...等有价值的所得,这好事不能独享,得按照所得上交20%的个人所得税!




一、该谁交?

正常当然是:谁取得,谁申报缴纳!


如:张三买彩票,中奖500万,那领奖的时候他要直接申报缴纳20%的偶然所得个税,才能拿到剩余400万。


不正常的呢?


比如:某房地产营销中心搞活动,当天所有来现场参加活动的人都能登记领取一份市面价值50元的礼盒,一共准备了总体价值5万元的礼盒。对于现场来参加活动的人来说,不用付钱,就领取到了一份“偶然所得”。


猜一猜,大家会自觉去申报缴纳这份偶然所得的个税吗?


不用猜,我不会、你不会,大家一般领到赠品都没这么自觉,那咋办,这国家税收不就造成损失了吗?这个锅谁来背?要追责谁负责?




看清楚,已经安排的明明白白,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谁发的礼品谁有申报义务!


啥效果?发放单位成本加重、财务辛苦

谁发放偶然所得谁有申报扣缴义务,关键这是个坑!

这钱一般要不回来,发赠品给别人,再和别人要个税钱,就算你敢要,别人也不一定给,所以赠送礼品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是增加了赠品本身的成本,代替个人扣缴的20%个税也会形成企业的费用(赠礼需谨慎)。

倒是不用担心要不到每个收到赠品的人身份证号码不好申报的问题,既然要收税就会给配套申报办法,这种企业经常有赠送行为,可以申请开通汇总申报个税模块,按活动赠送价值统一申报偶然所得,不需要填报每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按什么金额报?刚和其他财务打一架


实务中,同样的业务,不同的企业,处理方式并不尽相同!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直接以赠品价值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个税=50000×20%=10000元

观点二:以赠品价值作为税后收入,倒算出税前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个税=50000÷(1-20%)×20%=12500元

乍一看,我不理解为啥会两种观点,再一看,理解了!两种站的角度不同,一个站在取得所得个人角度来计算,一个站在发放赠品企业角度计算。

理解这两种观点的出发点以后,我就必须狠狠站一波“观点一”啦!

力挺观点一,咱来掰扯掰扯:

  1. 搞清角色

首先从本质上来看待这个问题,这事件中企业只是“扣缴义务人”的角色,不是直接当事人,企业相当于中间人,国家怕收不到零散个人这一部分偶然所得个税,于是要求赠送方来替当事人扣缴,国家本质上是要收个人的税,那应该直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计算呀,个人应该交多少,企业就替个人来扣多少,这叫扣缴义务人。


不应该混淆角色,比如:本来个人得到价值50元的礼品,偶然所得如果自己直接申报只要交50*20%=10元;转而让企业代扣代缴就变成50/(1-20%)*20%=12.5?


那该从个人这里扣多少钱呢?10元的义务凭什么涨到12.5元了,不合理呀。扣缴义务人完成替当事人扣缴任务就可以,不需要自己再额外增加义务。

2.  物品价值是固定的


再从收到赠品这个点来分析,赠品本身是有固定的市面价值(公允价值)的,这个价值不因为谁发给谁,从谁那里得到其本身的公允价值就变化了。


个人实实在在得到了价值50元的偶然所得,就按照50元来计算扣缴个税,不需要再按照税后所得是50,倒算出一个“莫须有”的商品价值50/(1-20%)=62.5元,来交个税,这不就交多了吗,明明没有得到62.5元的商品呀,不能“凭空创造“出一个赠品的价值。


就好像企业发给员工礼品,合并到工资里面交个税,也是按照购买这个商品本身的价值合并进去就好。

3.  从税务、企业角度思考


税法上对于偶然所得征税,明确是对于”个人取得的所得“来征,你取得的所得征,没取得的价值也不能虚拟征呀;而从企业的角度,这两种计算差异可不小,观点二可是进一步增大了企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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