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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9 08:58:57 访问次数:196
今天刚刚为“偶然所得”的问题和其他财务“友好交流”了一下,为啥?今天咱们一起来看看,看看这交流合不合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天上掉馅饼,个人取得了“意外之财”,钱、物...等有价值的所得,这好事不能独享,得按照所得上交20%的个人所得税!
谁发放偶然所得谁有申报扣缴义务,关键这是个坑!
这钱一般要不回来,发赠品给别人,再和别人要个税钱,就算你敢要,别人也不一定给,所以赠送礼品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是增加了赠品本身的成本,代替个人扣缴的20%个税也会形成企业的费用(赠礼需谨慎)。
倒是不用担心要不到每个收到赠品的人身份证号码不好申报的问题,既然要收税就会给配套申报办法,这种企业经常有赠送行为,可以申请开通汇总申报个税模块,按活动赠送价值统一申报偶然所得,不需要填报每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实务中,同样的业务,不同的企业,处理方式并不尽相同!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观点:
应代扣个税=50000×20%=10000元
应代扣个税=50000÷(1-20%)×20%=12500元
乍一看,我不理解为啥会两种观点,再一看,理解了!两种站的角度不同,一个站在取得所得个人角度来计算,一个站在发放赠品企业角度计算。
理解这两种观点的出发点以后,我就必须狠狠站一波“观点一”啦!
力挺观点一,咱来掰扯掰扯:
税法上对于偶然所得征税,明确是对于”个人取得的所得“来征,你取得的所得征,没取得的价值也不能虚拟征呀;而从企业的角度,这两种计算差异可不小,观点二可是进一步增大了企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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