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税收政策

50项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政策适用总览!

发布日期:2023-06-03 09:27:46 访问次数:228

【特别说明】

  1.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相关规定条件的,均为“可选择”简易计税(符合“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项目规定条件为“强制”简易计税除外),征收率为3%(下表中特别列明征收率的除外)。

  2.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且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下表中特别列明征收率的除外。阶段性增值税征收率下调期间,适用下调后的征收率)。

营改增项目(32项)

简易计税项目 适用范围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注】不包括:铁路(高铁)、航空、游轮、邮轮的旅客运输。
动漫服务及动漫版权转让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
仓储服务 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装卸搬运服务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收派服务 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文化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清包工建筑服务 施工方在提供建筑服务时,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甲供工程建筑服务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销售设备
带安装服务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含电梯、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不动产
老项目
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注】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下同)。
2.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
1.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差额征税,5%。
2.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全额征税,5%。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额征税,5%。
个人销售不动产 1.销售其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5%。
2. 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非住房),全额征税,5%。
3.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不足2年的,全额征税,5%;满2年的,按照5%征收率减按1.5%;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上广深之外地区)。
4.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税,5%;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征税,5%;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出租不动产
老项目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
 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按3%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
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不动产融资租赁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2.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5%)。
 【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路、桥、闸
通行费
 1.投资建设企业: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减按3%)。
劳务派遣服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一般纳税人:5%,可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3%全额纳税;或选择5%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4项差额扣除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保服务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指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将人力资源事务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
 【注】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3项代发、代缴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差额征税,3%)。
教育辅助服务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非学历教育服务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非企业单位
提供服务
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农发行、农行
涉农贷款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详见财税〔2016〕39号附件)。
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6〕39号、财税〔2016〕46号附件)。
邮储银行
涉农贷款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财税〔2018〕97号附件)。
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注】根据财税〔2017〕90号、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①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②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 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工作时间

早9:00 - 晚18:00

周六日休息

0818-624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