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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30 10:35:18 访问次数:198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在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年1-4月,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依法查处违法纳税人3.16万户,挽回税款损失529亿元。
已组织查处部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手段偷逃税的企业,对重点关注的医药、农产品等虚开发票高发行业,推送虚开案源890户……
税务总局:依法查处3.16万户
证券日报记者:这几年,税务部门持续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社会反响良好。能否介绍一下,今年这方面又有哪些举措,成效如何?
感谢您的提问。今年以来,全国税务部门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护航经济企稳向好作为重中之重,聚焦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坚决打击各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扩围升级多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涉税案件查办的整体效能进一步提升。
今年1-4月,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依法查处违法纳税人3.16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528亿元,有力规范了税收经济秩序。
一是,紧盯“三假”行为,严查狠打虚开骗税
坚持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查狠打、毫不放松,通过查处一批违法企业,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始终保持对违法者的强大震撼。
特别是在坚持“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策略的基础上,探索运用国际情报交换手段协助调查取证,发现和推送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源103个。
今年1-4月,全国累计调查核查检查认定虚开发票140.6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37.35亿元。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查处偷逃税行为
聚焦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人员,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和精准选案,快速锁定高风险案源,实施定向制导,精准打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今年以来,已组织查处部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手段偷逃税的企业,同时对重点关注的医药、农产品等虚开发票高发行业,推送虚开案源890户,并对一些协助纳税人逃避税的不法中介依法进行了查处。
三是,深化部门协作,发挥联合打击优势
税务与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有力推动联合打击工作深入开展。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部门协作实体化高效化运行,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了对犯罪团伙联合研判、精准打击。
下一步,还将继续拓展联合打击机制下的部门协作广度和深度,推进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协同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新局面。
四是,加大曝光力度,持续释放震慑效应
注重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今年以来共分7批曝光了40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其中包括12起虚开发票案件,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9起未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案件,3起加油站偷逃税案件,3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3起涉税中介违规发布涉税虚假信息被处理案例,持续释放了“偷骗税必严打”“违法者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我们将在为守法者提供更多更优质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发现、精准打击能力,不断深化多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有力发挥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维护税收安全、促进税收治理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
严征管下,这些行为要小心
从上文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中就可以看出,国家对“三假行为”(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的打击力度!
一、“三假”行为,该收手了!
1. 假企业
比如:纳税人为了抽逃资金避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大规模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
通常空壳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设立在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或者偏远税务监管宽松的地区;
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工作人员;
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注册时的场所多为租借;
有财产,但没有相应的财产记录;
没有经营业务或者没有真实的业务等;
2. 假出口
比如:没有实际出口业务,采用伪造报关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款收汇等手段来骗取出口退税。
通常假出口业务具有如下特征:
公司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口岸皆为出口骗税频发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公司出口业务短期内飞速发展;
实地核查,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对出口业务流程含糊不清;
退税资料整齐完备,过于“完美无瑕”等;
3. 假申报
比如:通过申报材料造假等方式,非法获取税收优惠减免,尤其是利用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如上文国家税务总局提到,已查处部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手段偷逃税的企业。
二、这些行业,更容易受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提到,将聚焦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人员!
从税务局曝光的典型税案、税务稽查情况及各个迹象来看,税务稽查更容易聚集在以下行业:
医药行业
农产品行业
电商行业
直播、文娱行业
劳务派遣行业
建筑行业
外贸行业
软件行业
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企业这8种行为,要小心了
1. 只针对开票收入申报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不开票的收入就没有申报纳税,甚至为了账上不体现,走账也往往不通过公户。但这样并不意味着税局就查不到了。
从上文就可看出,税务与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将密切协作,有力推动联合打击工作深入开展!税务会从第三方信息来源,证实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同时还会通过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等等手段,进一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 虚开发票的企业
什么是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扣除凭证(发票)不合规
比如存在大量的白条入账(500元以下的可以凭收据入账);存在大量的个人抬头发票;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发票;预估费用迟迟没有发票;老板个人消费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凭证等等。
4. 少交个税和社保的企业
个税也是稽查的重点,随着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身份、编造虚假工资等都很容易被稽查;
另外,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及社保的全面入税,社保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再想在社保上动“歪心思”可要小心了!
5. 库存账实不一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等都会被监管。
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可能就会引发税务局的关注,甚至实地盘查;一旦存在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6. 申报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就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7. 频繁公转私
央行早就发布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公告,通过私户来偷逃税实属自投罗网。
8. 长亏不倒的企业
企业“长亏不倒,活得很好”,明眼一看就有问题,这种企业一定要注意了!很可能就是税务局的重点稽查对象。
几个典型案例:这些“红线”不能踩
下面整理了税务局曝光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帮助企业及财务人员更好地理清涉税风险,规范经营!
案例1:故意混淆真实业务内容
内蒙古满洲里市某企业是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装卸、搬运、运输等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时,故意混淆真实业务内容,将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收入,混淆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的“经纪代理服务”收入,并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少计提了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过查证,认定该企业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119万余元,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19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近一倍罚款的处理处罚。
案例2: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
西藏拉萨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某轮胎有限公司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0.5万元。
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案例3:人为调整税负,虚假申报
广东省珠海税务局通报一起偷逃税款案件:经检查,某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人为按收入的5%作为当期利润,倒算出当期成本费用后入账,但在实际进行纳税申报时,申报的收入、成本又与账上记载的不相符,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税前列支食堂费用,但并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以及虚报收入、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局对少申报收入、虚增成本部分进行相应调增和调减,追缴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7,864,246.28元的行为,属偷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拟对该公司少缴税款17,864,246.28元处50%的罚款,即8,932,123.14元。
案例4:编造虚假销售业务,虚构交易资金
某企业在没有实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销售业务,虚构交易资金,为本地及外地的数十家建设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这些规定及刑法有关规定,稽查部门认定涉案企业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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